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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讨债公司: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是什么

作者:admin 浏览:15 发表时间:2024-04-26
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是什么

一、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应当积极参加诉讼活动,主动向法院提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若因逾期提交证据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延期举证的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

1、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

2、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

3、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当当事人予以训诫。

二、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在案件受理时确定还是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

应当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与之相符,《证据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是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的阶段。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案件受理时即指定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当诉讼中出现追加当事人等稍微复杂情况时,由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会导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乱。

2、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都要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意味着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均应有以整理焦点、固定证据为目的的审理前准备。

3、审理准备阶段,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指定举证期限,双方期限届满时间相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操作。因此,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三、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1、人民法院取证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取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3、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关于“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是什么”的问题,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详细解答。民事案件中一般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作为原告方,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就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的话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其不利。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相关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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